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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大幅提高市政污水排放标准

2018-06-27

 

 

 

上海泰誉节能从浙江省环保厅看到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面向社会大众公布。以下为部分内容节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能力,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加严。加严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其余控制项目仍按GB18918中一级A标准执行。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或地方规定的相应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或行业相关回用水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执行本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录,并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备案。

 

4.2 自2020年12月31日起,名录中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3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立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日均值

最大瞬时值

1

化学需氧量(CODCr

30

50

2

氨氮1

1.5(3)

5(8)

3

总氮1

10(12)2

15

12(15)3

4

总磷

0.3

0.5

注1:括号内数值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执行;

注2:适用于新立项城镇污水处理厂;

注3:适用于改(扩)建污水处理厂。

 

 

 

从以上排放标准不难看出,目前国内的环保方面政策已经越来越严格。专业曝气器厂家上海泰誉节能也同时提醒相关的技术人员,及时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适时更新处理工艺各阶段的设备,才是保证达标排放的不变法则。